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日前下發《關于貫徹落實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兩個司法文件宣傳工作的通知》,為貫徹落實通知的精神,結合《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6號)和《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的若干問題的意見》(證監發[2011]30號)兩個司法文件來做好宣傳工作。公司按照江蘇證監局的文件要求,圍繞“遠離內幕交易,誠心理性投資”主題,利用公司各項宣傳平臺,持續開展系列宣傳活動。
為幫助大家學習和了解,現介紹一些有關內幕交易的知識。
一、什么是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它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人為達到獲利或避損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二、內幕交易包括哪些行為?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上述規定將內幕交易行為分成了三類:
1、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證券。即內幕人員直接或借他人之證券賬戶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證券的行為。這是內幕交易最主要的表現形式,且不以行為人獲利或避免損失的主觀意圖為必要條件。
2、泄露內幕信息。泄露是指行為人將處于保密狀態的內幕信息公開化。泄露者只要客觀上實施該行為,則不強調其行為的動機,也不論故意還是過失,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建議他人買賣證券。內幕人員并沒有直接向他人講述內幕信息的內容,而是向他人提出買賣將受該信息影響證券的建議。
三、什么是內幕信息?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對內幕信息的范圍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認定內幕信息的標準有二:一是對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二是尚未公開的信息,即重大性原則與非公開性原則。這些信息對上市公司股價均有程度不一的影響,屬股票交易的敏感信息!蹲C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1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1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1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1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或者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四、什么是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證券法》將內幕人員分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及“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兩類。對于第一類主體,《證券法》第七十四條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作了具體規定: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對于第二類主體,《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做了規定,包括通過騙取、套取、偷聽、監聽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以及違反所在機構關于信息管理和使用的規定而獲取內幕信息的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具有下列行為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1)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2)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3)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證監會推行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擴大了登記范圍,要求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能直接或者間接獲取內幕信息的單位或個人,包括工作中接觸內幕信息的相關人員等,都要實施登記。一旦相關股票交易出現異動,則可據此順藤摸瓜進行核查。
為嚴懲證券、期貨交易中的“老鼠倉”行為,《刑法修正案(七)》擴大了內幕交易罪主體的范圍,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使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行為的,也以內幕交易罪處罰。
五、法律對內幕交易行為如何處罰?
由于內幕交易產生的嚴重的不公平,所以法律對內幕交易行為嚴格禁止。內幕交易行為一經查實,便會受到嚴厲處罰。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明確了內幕交易的行政責任: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此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依法對內幕交易人員實施證券市場禁入;對涉嫌內幕交易的公司的申請事項實施冷淡對待并可進行調查。
2、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明確了內幕交易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了內幕交易的刑事責任: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五條明確了內幕交易的立案追訴標準: (1)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4)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作了明確解釋: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4)三次以上的;(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2)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這使得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處罰有了清晰的依據。
內幕交易已成為當前影響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并受到司法機關和證券監管機構的重點查處和打擊。投資者應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加強自我約束,遠離內幕交易,誠信理性投資。
董事辦
2012.10.15